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出处:国家知识产权局 人气:2961 发表时间:2022-12-30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2〕2号 当事人: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7C9HDM97 地址: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小密溪村溪中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黄圣满 经查,自2021年9月初开始,黄圣满通过购买商业账号查询企业注册商标等资料,将商标终止日期、申请日期、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等信息下载复制在自行设计的“商标终止公告”模板上,并将制作完成的“商标终止公告”打印在A4纸上。黄圣满通过 EMS 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向商标注册人邮寄“商标终止公告”。为使收件人更有意愿签收,其在快递单寄件地址上填写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旁,寄件人填写黄主任或李主任,以及黄圣满的电话号码,配货信息用蓝章盖印“商标终止文件”。 2021年10月21日,黄圣满成立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启公司)以专门从事上述业务,开始在其邮寄的“商标终止公告”上加盖京启公司公章。至2021年11月30日,黄圣满及当事人通过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EMS 快递公司共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邮寄“商标终止公告”2663件。 当事人还通过安徽省阜阳市EMS 快递公司邮寄“商标终止公告”,由黄圣满盖上当事人公章后,从玉环市通过快递寄当事人派驻阜阳市工作人员李兰升(已离职),由李兰升在阜阳市进行邮寄。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通过阜阳 EMS 快递公司共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邮寄“商标终止公告”4401件。 案涉“商标终止公告”邮寄后,当事人未与企业签订过商标代理合同,无商标代理业务成交。 2022年4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案处〔2022〕15号),对京启公司及直接责任人黄圣满作出警告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大量邮寄蓝章盖印的“商标终止文件”,内含自行设计的“商标终止公告”,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诱使收件人签收以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的决定,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京启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京启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28日